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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管理員 - 訓導組 | 2020-08-10 | 點閱數: 329

主旨:有關 7 歲以上未滿 12 歲兒童觸犯刑罰法律之案件,於 109 年 6 月 19 日後不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以下簡稱少事法),相關配合事項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9 年 7 月 30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090073850 號函辦理。
二、少事法於 108 年 6 月 19 日修正,本次修法起源係我國將兒童權利公約國內法化,經中華民國(臺灣)兒童權利公約首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第 96 點建議,爰立法院刪除旨揭兒童適用少事法(第 85 條之 1)並提出附帶決議:考量 7 歲以上 12 歲以下觸犯刑罰法律兒童,係屬國民小學義務教育階段,爰請教育部邀集司法院、衛生福利部、法務部、內政部就觸犯刑罰法律之兒童之通報、處遇、輔導及協助等事項,於本法修正通過後一年內(109 年 6 月 19 日前)完成相關規定之研議。
三、旨案兒童自 109 年 6 月 19 日始,即不適用少事法處理,回歸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下稱兒權法)、國民基本教育及學生輔導機制,有關預防與輔導工作不宜逕循現有警政或司法手段處理,應本諸兒童最佳利益原則,從其家庭、同儕、學校及社區等探究瞭解原因,強化社福及教育系統前端之因應處置與輔導作為,倘該兒童符合其他法令所訂應予通報、保護、協助或輔導之情形者,應依各該法應通報及處理機制辦理。
四、現行行政院已規劃「兒童及少年偏差行為預防及輔導辦法」及「兒童及少年偏差行為預防及輔導轉銜流程圖」等草案,教育部依上開附帶決議亦研擬「學校進行 7 歲以上未滿 18 歲偏差行為學生輔導流程圖(草案)」、「○○縣(市)○○學校 7 歲以上未滿 18 歲偏差行為學生個別化需求評估與輔導處遇及成效檢核表(草案)」等相關作業程序,惟因相關法源依據尚在法制作業中,於公告發布前,各級學校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依兒權法第 3 條略以,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及少年應負保護、教養之責任。同法第 53 條、第 54 條略以,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警察等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有相關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即啟動分級分類處理或調查評估。
(二)次依學生輔導法第 6 條、第 7 條、第 14 條及第 21 條略以,學校應視學生身心狀況及需求,提供三級輔導;學校校長、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均負學生輔導之責任;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遇有中途輟學、長期缺課、中途離校、其他明顯有輔導需求之學生,應主動提供輔導資源;學校執行學生輔導工作,必要時,得結合學生輔導諮商中心、特殊教育資源中心、家庭教育中心等資源,並得請求其他相關機關(構)協助,被請求之機關(構)應予配合,且各級主管機關應妥善規劃專業培訓管道,並加強推動教師與專業輔導人員之輔導知能職前教育及在職進修及促進家長參與學生輔導工作,各級學校應主動通知輔導資源或輔導活動相關訊息。
五、綜上,請學校結合福利、心理、醫療、衛生、戶政、警政等相關資源,提供兒童及其家庭支持,以保障兒童及少年權益;教育部持續完善學生輔導三級機制,協助各校推動前開工作所需,提升輔導資源之投入,共同規劃、推動兒童偏差行爲之輔導及預防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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