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衛生福利部釋示他縣有關新聞媒體披露發生性侵害案件是否涉性侵害犯罪防制法第 13 條之認定疑義,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縣社會局 109 年 10 月 28 日嘉縣社社工字第 1090048132 號函辦理。
二、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有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辨別身分之資訊。又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施行細則第 6 條明定,本法第 12 條及第 13 條第 1 項所定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包括被害人照片或影像、聲音、住址、親屬姓名或其關係、就讀學校與班級或工作場所等個人基本資料,倘任何人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恐有構成識別被害人身分資訊之情形,合先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