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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鹿草國小 - 幼兒園 | 2019-08-19 | 點閱數: 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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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縣鹿草鄉鹿草國民小學幼兒園收退費基準(公告日期:108 年 7 月 31 日)
一、 本園幼兒之收退費依據「嘉義縣教保服務機構收退費辦法 」辦理。
二、 108 學年度收托年齡(採學齡制): 2 歲至學齡前或 3 歲至學齡前
三、 教保活動起迄日:第 1 學期自 108 年 08 月 30 日至 109 年 01 月 20 日止;
第 2 學期自 109 年 02 月 11 日至 109 年 06 月 30 日止。
五、 收退費基準 :
第五條
幼兒中途入 園 幼兒園應依下列規定辦理收費:
1. 學費、雜費
(一)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未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一者,收取全額費用。
(二)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一未逾三分之二者,收取三分之二。
(三)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二者,收取三分之一。
2. 保險費及家長會費:依學生團體保險及家長會設置等相關規定收取費用。
3. 其他代辦費:以學期為收費期間者,依幼兒 就讀月數收取費用;以月為收費期間者,自入園當月
收取費用,其未滿一個月部分,按就讀日數收取費用。
第六條
幼兒 因故無法就讀而離園者 ,幼兒園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一、 學費、雜費
(一)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前即提出無法就讀者,全數退還。
(二)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未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一者,退還三分之二。
(三)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一未逾三分之二者,退還三分之一。
(四)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二者,不予退費。
二、 保險費及家長會費:依學生團體保險及家長會設置等相關規定辦理退費。
三、 其他代辦費:以學期為收費期間者,按 就讀月數退費;以月為收費期間者, 按離園當月就讀日數退費;已製成成品者不予退費,並發還成品。
四、 幼兒園依前項規定退費時,應發給退費單據,並列明退費項目及數額。
第七條

幼兒因故請假並於事前辦妥請假手續,且請假日數連續達七日以上者,應以就讀日數退還請假週
間之 點心費、午餐費、交通費等代辦費項目,其餘項目不予退費;以次數計費之課後延托費得準
用之。因法定傳染病或流行病或流行性疫情等強制停課連續達七日 含假 日 以上者,應以就讀日
數退還停課週間之點心 費、午餐費、交通費等代辦費項目,其餘項目不予退費;以次數計費之
課後延托費得準用之。
第八條

國定假日、農曆春節連續達七日 含例假日 以上,應以就讀日數退還停課週間之點心費、午餐
費、 交通費等代辦費項目,且採事前扣除方式辦理,須辦理補課之彈性放假日不予退費;以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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