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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鹿草國小 - 幼兒園 | 2020-02-11 | 點閱數: 381

嘉義縣鹿草鄉鹿草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 108 學年度第二學期長期代理教師甄選簡章公告-第四階段代理教師甄選簡章

一、依據:
(一)「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教保服務人員條例」及「教保服務人員條例施行細則」。
(二)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三)嘉義縣中小學兼任代課代理教師及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補充規定。
(四)嘉義縣政府 108 年 4 月 8 日府教特字第 1080068982 號、 108 年 7 月 23 日府教特字第 1080158986 號函、及 109 年 2 月 10 日府教幼字第 1090026327 號函辦理。
二、甄選科別及名額:幼兒園長期代理教師:正取 1 名,備取若干名,如正取人員放棄,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若應試教師未符合本校需求則全部不予錄取。
三、報考人員基本條件及資格(第 1~3 次招考資格均相同):
(一)報考人員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1.未具雙重國籍或多重國籍之中華民國國民(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須在臺灣地區設籍十年以上)。 
2.已服完兵役或無兵役義務者。
3.無「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各款、「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及第 33 條規定及「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 12 條規定之情事者。
4.幼兒園新進用之教保服務人員,應於任職前最近一年內接受基本救命術訓練八小時以上;任職後每二年應接受基本救命術訓練八小時以上、安全教育相關課程三小時以上及緊急救護情境演習一次以上。
5.依 107 年 6 月 27 日修正發布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15 條規定略以,教保服務機構進用教職員工後 30 日內,除檢附相關資料外,應附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即良民證)」。
(二)報考人員資格:需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採一次公告分次招考方式辦理,如下:
第一順位:具備幼兒園教師證資格優先。
第二順位:大學以上學校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學院、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 並   修畢幼兒(稚)園教育學程資格者。
第三順位:大學以上學校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學院、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或取得其輔系證書者。
四、報名日期:採一次公告分次招考方式辦理,錄取人數額滿不再辦理第二次招考及第三次招考,惟是否額滿,請自行查看嘉義縣教育資訊網公告,不另修正本簡章(遇天然災害停止上班時,順延至次一上班日,不另行通知)。
1.第一次招考報名日期: 109 年 2 月 17 日(星期一) 8 時 30 分至 9 時。(逾時恕不受理)
2.第二次招考報名日期: 109 年 2 月 17 日(星期一) 9 時 30 分至 10 時。(逾時恕不受理)
3.第三次招考報名日期: 109 年 2 月 17 日(星期一) 10 時 30 分至 11 時。(逾時恕不受理)
五、報名地點:本校教導處(嘉義縣鹿草鄉西井村長壽路 221 號,接洽電話: 05- 3752004#204)。
六、簡章及報名表:請至嘉義縣教育資訊網( http://www.cyc.edu.tw )自行下載相關表件(函索恕不受理)。
七、報名手續:
(一)須本人親自報名或委託他人代理報名(委託報名者須出具委託書),通訊報名不予受理。
(二)填寫報名表及甄選證各乙份(請詳填各欄,貼最近二吋正面半身脫帽相片)。
(三)繳驗下列學歷及有關證件「正本」及影本一份(證件正本驗畢發還,持影印本送審者概不受理,證件影本留校存查)。
1.國民身份證。
2.幼稚園合格教師證書(持 82 年 7 月 31 日前核發之幼稚園合格教師證書報名者,須另  檢附自教師證核發日期後迄今之服務年資證明文件)。
3.最近二年內(新進用之教保服務人員需最近一年內接受基本救命術訓練八小時以上之  且在有效期限之證明文件,該期限最長不得逾兩年)接受基本救命術訓練八小時以  上、安全教育相關課程三小時以上及緊急救護情境演習一次以上之證明文件。
4.最高學歷及有關證件等。
5.男性需服完兵役或無兵役義務證明。
6.切結書(切結無「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各款、「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及第 33 條規定及「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 12 條規定之情事)。
7.請繳交各證件影本乙份留存校內。
(四)繳交審查資料(自傳、履歷表、服務證明、獲獎記錄、試教教案,或其他可資證明特殊專長之文件),請自行以大型牛皮紙信封袋密封裝好。
八、甄選日期及時間:
1.第一次招考甄選日期: 109 年 2 月 17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未準時報到視同放棄)
2.第二次招考甄選日期: 109 年 2 月 17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未準時報到視同放棄)
3.第三次招考甄選日期: 109 年 2 月 17 日(星期一)上午 11 時。(未準時報到視同放棄)
九、甄選地點:本校專科教室。
十、甄選方式:
1. 試教佔總成績百分之五十(請先備妥教學設計教案乙式三份及所需教具)。
2. 口試佔總成績百分之五十
3. 每位應考人員試教時間十分鐘,鈴響試教停止;口試時間八分鐘為原則。
4. 試教及口試之總成績未達 80 分者,不予錄取,考生不得有異議。
十一、放榜日期及地點: 109 年 2 月 17 日(星期一)下午 4 時整前於本校網站及嘉義縣教育資訊網( http://www.cyc.edu.tw/)公布,請應試者自行上網查詢,但不得以通知未送達提出異議。
十二、如遇天然災害或不可抗力之因素,而致上述作業時程需做變更,悉公告於嘉義縣教育資訊網。
十三、聘期:代理教師聘任期間原則上至 109 年 7 月 15 日止,惟仍以實際到職日為起聘日及核薪日,又代理原因提前消失或機關人事、財政因素考量,應無條件解除聘任,不得異議。
十四、錄取聘任:經本校教評會審議通過後簽准校長後,予以聘任之。
十五、補充規定:
(一)甄試錄取人員由人事室通知擇期參加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任用資格,審核通過後並陳請校長核定後聘為長期代理教師,如因資格與規定不合,無法辦理核薪時,則取消錄取資格,不得要求補(賠)償。
(二)正取人員應依通知日期向本校人事主任報到,逾時未報到者,視同放棄,由備取者遞補。
(三)經錄取之代理教師需繳交公立醫院或地區級以上醫院體檢表(含X光透視證明)。
(四)應考人之基本條件、報考資格等,如於錄取後發現偽造不實或未具幼兒園(幼稚園)教師資格者,註銷其資格及職務。
(五)備取人員,如接獲通知補正時,應於通知之日起一天內向本校報到,逾期未報到者視同放棄。
(六)審查證件影本如需退還,請於甄試後向本校人事洽辦,逾時不負保管責任。
(七)依據嘉義縣政府 95 年 10 月 17 日府人任字第 0950140866 號函規定,自 96 學年度起,本縣所屬各級學校之代理教師,均不比照編制內專任教師採計職前年資提敘薪級。
(八)本校幼兒園係採包班制,錄取人員不得拒絕非專長學科之教學;並應依本校之規定分派擔任各項校務。
(九)本簡章經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通過,修正時亦同。本簡章若有未盡事宜或補充事項悉於本校教育網路中心網站公告(網址: http://www.cyc.edu.tw)應試人員應自行留意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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