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本校【嘉義縣鹿草鄉鹿草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 109 學年度招生簡章】,詳附件。
嘉義縣鹿草鄉鹿草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109學年度招生簡章
公告日期:中華民國109年4月16日
公告字號:府教幼字第1090080863號
壹、依據
109年3月19日府教特字第1090059061號嘉義縣109學年度公立幼兒園暨非營利幼兒園新生入園注意事項。
貳、登記入園資格
一、年齡:
(一)3歲以上至入國小前之幼兒(民國103年9月2日至106年9月1日出生)
(二)2歲以上至未滿3歲之幼兒(民國106年9月2日至107年9月1日出生)
二、招收名額:
(一)依核定3歲以上至入國小前 1班30名,扣除原就讀本園直升之幼兒29名(含本縣鑑輔會安置之特殊幼兒 1 名後),本學年度可招收幼兒為1名。
(二)依核定2歲以上至未滿3歲 1班8名,本學年度可招收幼兒為 8 名。
三、優先入園資格:符合一般入園資格,且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第一優先:符合下列情形者,得依序優先入園就讀(不限設籍本縣幼童)
1、低收入戶子女:當年度社政單位核發之低收入戶之證明文件。
2、中低收入戶子女:當年度社政單位核發之中低收入戶之證明文件。
3、身心障礙: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發展遲緩證明,或經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 輔導會鑑定適合就讀普通班。
4、原住民:戶口名簿記載為原住民身分。
5、特殊境遇家庭子女:當年度社政單位核發之特殊境遇家庭身分認定公文。
6、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子女: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
(二)第二優先::經社政單位轉介輔導之家庭或機構安置之幼兒。
(三)符合優先入園人數如未逾可招生名額時,應全數錄取;如該園登記人數競額時,依下列順序錄取:
1、當年度九月一日前年滿五足歲者。
2、當年度九月一日前年滿四足歲者。
3、當年度九月一日前年滿三足歲者。
4、當年度九月一日前年滿二足歲者。(經縣府核定招收)
四、一般生入園順序:依前項(三)順序錄取,並依下列情形序位優先入園
(一)設籍本校學區,且有兄姊就讀本校。
(二)設籍本校學區,未有兄姊就讀本校。
(三)未設籍本校學區,但有兄姊就讀本校。
(四)未設籍本校學區,且未有兄姊就讀本校。
若同一序位競額,則以公開抽籤決定之。
報名人數逾招生名額時,依上述招生順序錄取後,採公開抽籤方式決定之。
參、招生公告、登記、抽籤及報到日期
一、招生簡章公告日期:自109年4月16日起。
二、登記日期:民國109年 5月5日~ 5月6日(每日8:00-16:00)。
(若未額滿 ,截止日後仍可登記至額滿為止。)
三、繳驗證件: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正本(優先入園資格者請參照附件繳交相關證件。)
四、抽籤日期:民國109年5月7日早上10:00。
五、名單公布日期:民國109年5月7日17:00前。
六、報到日期:民國109年6月8日~ 6月9 日。
七、鹿草附幼電話:05-3752004#317 地址:嘉義縣鹿草鄉西井村12鄰長壽路221號
肆、其他
一、招生工作
(一)幼兒園得組成招生工作小組,辦理新生入園事宜,由機關首長督導。
(二)招生作業依本簡章內容辦理,並將簡章及結果公告於幼兒園網站及門口明顯處,如涉及幼兒個人資料部分,工作人員應負有保密義務。
(三)入園資格審查:本園於指定期限內調查園內幼生留園直升意願,有意願者應於該幼兒資料備註。
二、抽籤規則:
(一)登記後如競額時,採公開人工抽籤,依序列為正取第1名至數名及備取第1名至數名為止。無論採何種方式抽籤,應抽完所有籤卡,最後結果應當場依抽籤順序結果公告。
(二)多胞胎幼兒(含雙胞胎)籤卡是否併同或分別抽籤,由家長或監護人自行決定,並出具切結書。抽籤前,幼兒園應將前述決定予以公告。
(三)同一籤卡多胞胎幼兒(含雙胞胎)之錄取,如遇缺額數少於多胞胎幼兒數時,由家長或監護人自行決定同缺額數之幼兒入園。
三、幼兒園分別自行辦理招生登記至登記時間截止。但一般生入園申請登記人數少於可招收名額時,應繼續受理登記入園,並依登記先後次序錄取至額滿為止。
四、相關招生作業文件及名冊,應妥為保存3年。
*附件(優先入園應繳證件)
對象 |
應繳證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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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入園 |
一般生 |
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正本 |
寄居之幼兒 |
一、戶籍謄本或足供證明之文件正本 二、寄居家庭戶口名簿正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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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留之幼兒(非中華民國國籍、華裔) |
護照與居留證正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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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先入園第一順位 |
低收入戶子女 |
當年度社政單位核發之低收入戶之證明文件 |
中低收入戶子女 |
當年度社政單位核發之中低收入戶之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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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 |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發展遲緩證明,或經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適合就讀普通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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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 |
戶口名簿記載為原住民身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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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境遇家庭子女 |
當年度社政單位核發之特殊境遇家庭身分認定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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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子女 |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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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先入園第二順位 |
經社政單位轉介輔導之家庭或機構安置之幼兒 |
社政單位認定轉介之文件。 |
備註 |
1、戶籍謄本應為最近3個月內由戶政機關核發。 2、上述證明文件之正本驗後退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