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委託消費者文教基金會訂於 7 月 31 日(星期五)至本縣查核各級學校菸害防制法執行情形,請各校確實遵守相關規定,以免違規受罰,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 109 年 7 月 8 日府授衛企字第 1090151528 號函辦理。
二、請各校清查場所所有入口處是否設置明顯禁菸標示及不得提供吸菸相關器物,違者將處新台幣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禁菸場所違法吸菸處新台幣 2 仟元以上 1 萬元以下罰鍰。
三、請務必加強樓梯間及廁所菸蒂之清除,及校園工程施工人員宣導,避免違規造成機關場所負責人受罰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