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高級中等學校訂定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之原則」、「國民中學訂定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之原則」以及「國民小學訂定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之原則」中,明確規範學校對於違反服裝儀容規定之學生,僅能採取特定正向管教措施,請貴校應依前開規定辦理,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0 年 4 月 29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00052170 號函辦理。
二、教育部於 109 年 8 月 3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090072127 號函頒之「高級中等學校訂定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之原則」、「國民中學訂定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之原則」以及「國民小學訂定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之原則」其中均明確提及:「學校對於違反服裝儀容規定之學生,得視其情節,採取適當且合乎比例原則之輔導或管教措施,並不得加以處罰。前項管教措施,僅限於正向管教措施、口頭糾正、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通知監護人協請處理、書面自省及靜坐反省。」
三、邇來,接獲學生陳情,發現部分學校透過其他名義,利用「繞道處罰」的方式管理服儀不符規定的學生。表面上已按上開規定執行,要求不符規定的同學完成書面自省、靜坐反省等正向管教措施。惟實際上卻於上開服儀規定以外的獎懲辦法或愛校服務辦法裡面明訂,如果累積幾次靜坐未到或累積幾次書面反省未交,就仍會被記警告或愛校服務;如此「轉彎處分」的方式顯然和立法意旨不符。
四、請貴校檢視校內規範依上開規定之立法意旨,不得以繞道、間接方式對學生進行不當懲處;如違法意旨請學校修正校內規範,並確保實務執行時符合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