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教育部處理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事件處理程序及裁罰基準」第 4 點,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 109 年 4 月 7 日以臺教學(三)字第 1090024866B 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含附件) 1 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9 年 4 月 7 日臺教學(三)字第 1090024866C 號函辦理。
二、旨揭裁罰基準第 4 點因應性別平等教育法於 107 年 12 月 28 日修正第 36 條各項規定,增列處罰以下行為,修正說明如下:
(一)第 3 項:學校未將事件交由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或任何人另設調查機制。
(二)第 11 項:行為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接受心理輔導、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向被害人道歉、接受八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或其他符合教育目的措施之處置。
(三)第 13 項:學校校長或學校財團法人董事怠於行使職權,致學校未執行行為人之懲處或處置,或採取必要之措施確保行為人配合遵守。
三、本裁罰基準電子檔已公告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https://edu.law.moe.gov.tw/),請逕查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