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請貴校落實跟蹤騷擾防制教育及相關性別平等教育課程,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第 2 9 8 次治安會報暨維護公共安全聯席會報會議主席裁示辦理。
二、跟蹤騷擾防制法於 110 年 11 月 19 日在立法院三讀通過,該法以性別暴力、行為犯罪化及調查保護性為核心,將於總統公布後 6 個月施行, 另依 110 年 5 月 13 日黨團協商修正條文第 2 條,有關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如下:
(一)教育主管機關:各級學校跟蹤騷擾防制教育之推動、跟蹤騷擾被害人就學權益維護及學校輔導諮商支持、校園跟蹤騷擾事件處理之改善等相關事宜。
(二)教育課程應包括:
1、對他人自由、隱私及自主權之尊重。
2、各類關係中相處與隱私界線之認識和溝通,以及自我保護等相關知識 。
3、認識過度或不當追求、分手協商、情感表達等情感教育內容。
4、被害人處遇、傷害之認識,以及社會歧視汙名之去除。
5、正確性心理及性別平等意識之建立。
6、跟蹤騷擾犯罪之認識、危機處理及防制技巧。
7、其他有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內容。
8、第一項教育課程,學校應運用多元方式進行教學。
三、請學校持續落實辦理相關性別平等教育課程防制教育宣導,以增進兒童及少年健全發展及保障兒少安全無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