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sk mask mask
05-3752004 05-3751406 ltes@mail.cyc.edu.tw
mask
:::
公告 管理員 - 訓導組 | 2021-12-13 | 點閱數: 176

主旨:函轉有關衛生福利部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49 條第 1 項第 15 款及第 53 條第 1 項第 6 款之認定原則說明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0 年 12 月 8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00159522 號函辦理。
二、查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下稱兒少法)第 49 條第 1 項規定略以,任何人不得對兒少有遺棄、身心虐待、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少為性交或猥褻等 14 款行為,以及第 15 款其他對兒少兒少或利用兒少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另兒少法第 53 條第 1 項規定略以,醫事人員、社工人員、教育人員等執行兒少福利業務人員,倘知悉兒少有施用毒品、充當不當場所侍應、遭受同法第 49 條第 1 項行為及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應於 24 小時內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
三、至兒少法第 49 條第 1 項第 15 款「其他對兒少或利用兒少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之認定,依據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07 年訴字第 505 號行政判決略以,「第 15 款應屬前揭 14 款例示行為類型之概括規定,應與第 1 至 14 款程度相當,在具體適用上,參照第 1 至 14 款例示行為之共通特質,須使兒童受有身體或心理之傷害或痛苦,不利於身心健全成長,或客觀使兒童生命、身體、健康陷於遭受惡害之危險」,爰應就具體個案情事,考量是否與同法第 49 條第 1 項第 1-14 款之行為態樣與程度相近,以評估是否構成第 49 條第 1 項第 15 款。
四、另有關兒少法第 53 條第 1 項第 6 款「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基於同法第 53 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5 款係列舉各種兒少所為或遭受他人為之行為,且已經或極可能造成其身心、健康或發展上的傷害,爰參考上開行政判決之精神,第 53 條第 1 項第 6 款之認定,應就具體個案事實,考量是否與第 53 條第 1 項第 1 至 5 款之行為樣態與可能造成兒少傷害之程度相當。
五、綜上,第一線教育人員知悉兒少疑似遭受不當對待或傷害行為,除依前開說明三、四進行認定外,仍有疑義者,亦得向本縣社會局去電: 3620900 轉 3355 、 3356 、 3357 、 3359 進行洽詢,以利後續完成兒少保護責任通報。
六、隨文檢附衛生福利部來函(影本) 1 份。
 

:::

會員登入

推動教育儲蓄愛心專戶

學校教育儲蓄戶:http://www.edusave.edu.tw/news.aspx
聯絡人員:賴奕志主任
聯絡電話:(05)3752004轉203
E-mail:ltes@mail.cyc.edu.tw

反霸凌專線

鹿草國小:(05)3752004轉204
反霸凌投訴信箱:ltes@mail.cyc.edu.tw
教育部反霸凌24小時專線投訴:1953,或0800-200-885

隨機小語

◎ 滴水成河,粒米成籮,勿以善小而不為。",證嚴法師"

成語隨時背

ㄕㄨㄟ ˇ ㄉㄠ ˋ ㄑㄩ ˊ ㄔㄥ ˊ
水流到的地方,自然會形成溝渠。比喻事情條件齊全,自然成功,不必強求。「瓜熟蒂落」同義。

好站推薦快速連結

[ mor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