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衛生福利部 111 年 3 月 14 日召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諮詢會第 3 屆第 2 次會議」決議事項,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1 年 4 月 12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10040442 號函辦理。
二、次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7 條規定,教育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福利或少年福利業務人員,知有本條例應保護之兒童或少年,或知有第四章之犯罪嫌疑人,應即向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第五條所定機關或人員報告。
三、再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0 年 8 月 31 日臺教國署字第 1100110027 號函(本府 110 年 9 月 2 日府教學特字第 1100200745 號函轉諒達),行政院於「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二期計畫(110-114)」中,將「兒少性剝削教育宣導」納入關鍵指標,請持續落實推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教育宣導相關業務。
四、本府將辦理加強老師處理新興型態性剝削議題的研習跟訓練,尤其學生遇到性剝削相關問題時,可透過 iWIN 網路內容防護機構(https://i.win.org.tw/index.php)諮詢反映或檢舉,請各校務必薦派人員參加並於校內廣為宣導,以強化兒少性剝削認知及知能。
五、綜上,「強化社會安全網二期計畫」已將兒少性剝削教育宣導納入關鍵績效指標,請貴校持續落實推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教育宣導外,本府將於 111 年 12 月前另函請學校提報兒少性剝削相關議題教育宣導資料(依據兒童及少年性剝削條例第 4 條規定略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學年應辦理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教育課程或教育宣導 3 場次(含以上)),並加強教育人員知有犯罪嫌疑人時之通報責任。
班 | ㄅㄢ | 門 | ㄇㄣ | ˊ | 弄 | ㄋㄨㄥ | ˋ | 斧 | ㄈㄨ | 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