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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管理員 - 訓導組 | 2022-09-20 | 點閱數: 131

主旨:為查明校園師對生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以下簡稱校園性別事件)真相,並提供可能被害人必要協助,倘事件管轄分涉主管機關及學校時,由主管機關為主要程序管轄,通知疑似行為案涉相關學校配合參與調查,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11 年 9 月 8 日臺教學(三)字第 1112805030 號函辦理。
二、校園性別事件之調查管轄,定於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 28 條第 2 項及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以下簡稱防治準則)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以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所屬學校為事件管轄學校,並以但書規定,行為人於行為時或現職為學校首長者,由現職學校所屬主管機關調查。另為處理行為人身分異動之管轄疑義,防治準則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與行為人現所屬學校不同者,應以書面通知行為人現所屬學校派代表參與調查,先予敘明。
三、又依性平法第 30 條第 2 項規定,學校或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處理前項事件時,得成立調查小組調查之,惟行為人涉數案件且依其身分之轉換,管轄單位分屬學校(教師)與主管機關(校長)者,審酌校長身分之權力及人際影響力,為有效調查事件,宜將事件統整交由主管機關之性平會調查處理,主管機關並應通知案涉管轄之相關學校經性平會討論通過派員參與主管機關之調查,由主管機關併案組成調查小組進行調查,以利程序經濟,並避免不同之調查小組對同一行為人之行為產生不同之調查結果,亦得避免對被害人造成重複詢問。
四、另為能有效清查校園性別事件被害人與事件範圍,行為人如曾服務於不同學校且於不同學校亦有發生疑似校園性別事件之虞者,應由上開主管機關性平會所組成之調查小組就事件行為人發生疑似行為時間、樣態等,通知其曾服務之學校配合進行事件普查,以鼓勵校園性別事件可能之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儘早申請調查或參與調查程序,以利蒐證調查處理釐清真相後,得對該行為人為適法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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