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因應新冠疫情管制措施逐漸鬆綁,為避免發生本縣公務員違規逕行赴陸情形,重申應依規定提前一定時間內向機關申請奉准後始得進入大陸地區,並於奉准後將申請表上傳電子差勤系統,另於返臺後 7 個工作日內,填具「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請查照並確實辦理。
說明:
一、依據本府政風處 112 年 4 月 18 日簽奉縣長核定事項辦理。
二、考量公務員赴大陸地區主要係以事前向機關申請與否,作為處以罰鍰(簡任 11 職等以上者)或懲處(簡任 10 職等以下者)之要件,為完善留存相關申請表單,以備日後查考,爾後如有人員赴大陸地區,應將奉核後之赴陸申請表作為附件上傳電子差勤系統。